【头条评论】 用好“吹哨人”制度 强化资本市场监督力量

【头条评论】 用好“吹哨人”制度 强化资本市场监督力量

  熊锦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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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证监会公示拟对17起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线索的“吹哨人 ”给予奖励 ,本次拟奖励所涉案件覆盖面广泛 ,既包括多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,也有内幕交易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 、私募机构违规 、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多种违法类型,这是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“吹哨人”奖励工作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实施之后 ,监管层面集中兑现奖励的一次重要实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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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具有较强隐蔽性,部分财务造假、利益输送、内控舞弊发生在企业内部,外部投资者 、监管部门很难掌握一手证据 。监管稽查资源终究有限 ,仅仅依靠行政力量单打独斗,难以实现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覆盖 。“吹哨人 ”来自市场各个角落,尤其是企业内部知情人员 ,身处业务一线,更容易察觉违法违规蛛丝马迹,能够为监管部门提供精准、具体的核查线索 ,有效降低稽查取证成本,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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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此次拟集中对“吹哨人”给予奖励,释放出清晰的政策信号 ,资本市场鼓励知情人站出来揭发违法违规行为 ,合法有效的举报线索,能够获得制度层面的正向激励。这不仅是对“吹哨人 ”个人担当的肯定,更意在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治格局 ,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的强大合力 。

  上述《规定》搭建起“吹哨人”奖励完整制度框架,其中对线索受理、保密管理 、打击报复追责、诬告惩戒作出系统性规范。要充分释放《规定》的制度效能,还需在实操环节做好衔接 ,进一步消除“吹哨人”的现实顾虑。

  首先,要强化“吹哨人 ”身份保密管理 。对内部知情人而言,充当“吹哨人”虽可获得监管部门奖励 ,但其最大后顾之忧无疑莫过于自己身份信息被泄露,遭到工作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。为此,要落实好《规定》中对“吹哨人”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制度 ,对线索处理、核实情况 、对接奖励等岗位要细化保密责任,尽量将“吹哨人 ”身份信息接触范围最小化;包括对匿名“吹哨人”为申领奖励补充实名材料后,要注意严控信息流转 ,最大限度降低身份外泄风险。

  其次 ,要细化完善打击报复行为的认定标准 。《规定》第23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、胁迫、诽谤 、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“吹哨人”,不得以解除、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、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。现实中 ,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之后,可能遭遇调岗降薪 、变相排挤 、解除劳动合同等隐性报复。建议细化第23条的配套认定指引,明确把“调岗降薪 ”等归入“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 ”的适用情形 。“吹哨人”举证受到打击报复或有难度 ,可建立“吹哨人”维权快速响应通道,若内部知情人举报后出现非正常岗位、薪酬变动,监管可据此开展专项核查;上市公司、中介机构一旦查实存在打击报复情形 ,应将其纳入内控缺陷负面评价,依法从重处理。

  其三,优化内部知情人员申领奖励流程。按照《规定》 ,内部知情人员不能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,只能按照一般“吹哨人 ”奖励 。部分内部“吹哨人”出于安全考量,可能不愿提交单位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,建议在确保证据真实性前提下 ,可探索身份多元化证明方式,适度拓宽佐证材料范围,减少“吹哨人”举证负担 ,更好调动内部知情人的举报积极性 。

  其四,防范“吹哨人 ”制度被滥用。《规定》已经明确,诬告陷害 、串通骗取奖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。建议在保护“吹哨人”身份信息秘密的基础上 ,多方获取信息印证“吹哨人”提供的线索,区分善意举报与恶意诬告,既要保护真正的“吹哨人 ” ,也要防止部分主体借举报之名敲诈勒索、干扰企业正常经营,实现激励监督与防范滥用二者的平衡 。
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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